出租房墙面渗水 维修费谁来负担

时间 2023-10-20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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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租房墙面渗水

2012年4月18日,查某租用王某等人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楼进行快餐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第一年租金7万元,第二年7.3万元,第三年10.14万元(16个月)。租房后,查某出于业务需要,对其进行了装修。在经营过程中,查某对堵塞的排水沟进行了疏通,并对房屋受损部分进行了维修。相关费用由查某本人支付。2013年,房子二楼积水,渗进一楼。王没有及时请人维修,导致一楼部分装修损坏,影响经营。2015年6月,查诉至法院,要求王停止损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查某租住王某房屋后进行的装修是正常经营所需,所产生的费用与王某无关。在经营过程中,查某疏通下水道、修缮房屋装修,均与查某自身正常经营需要有关,查某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无不当。确实有水从王所在楼的二楼渗到一楼。王未及时请人维修,导致查某经营的店面部分墙体渗水,造成查某楼的维修费用和营业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赔偿查某支付的维修费用和业务损失。鉴于查某一楼房屋装修有轻微损坏,对查某的生意影响较小,且查某未能证明损失的确切数额,为解决纠纷,本院判决王某赔偿查某损失数额,即2015年4个月25 350元。查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故查某要求王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维修费谁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相应延长租赁期限。”

本案中,查与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查某装修房屋、维修下水道是其自身经营的正常需要,故查某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王等人主张该部分维修改造费用。王等人二楼渗水,造成查某维修费用及生意损失。查某有权向王等人要求赔偿该部分维修费用及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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