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因未备案引纠纷 双方均有过错谁来承担损失

时间 2023-10-03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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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互有过错谁来担责

2008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常德某合法出租的房屋约300平方米转租给原告,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自2008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数额、支付方式、保证金、房屋转租及违约责任等。但本案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房东备案,导致第三人向湖南某投资公司申请无效,第三人通过法院强制原告租住的房屋腾空。原告认为,合同因被告的过错而被确认无效,被告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5908元;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订立后出差错谁来赔偿损失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及空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5333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83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94元减半至76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47元,原告承担9375元,被告承担3272元。

律师说法: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如何赔偿

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经出示了被告与房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与房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是否享有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转租权。原告应当了解被告所租房屋的转租情况,被告是否享有转租权。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转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都有过错。本院根据民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判决胡军有50%的过错,被告皮月娥有50%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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