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有效 是否应及时履行交付及过户义务

时间 2023-09-03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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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房合同有效,是否应及时履行交付及过户义务

张某称: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赤海小区9-2栋1单元502室的房屋转让给张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张某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现判决已生效,但王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向张某交付该房屋,也未协助张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协助张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有效,应履行附随义务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7年3月3日,张某与王攀、金秀华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王某以每平方米2250元的价格转让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赤海小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89平方米,车库面积未定。车库价格将按半价计算。张某预付给王定金65000元,过户时留下10000元支付,其余在房屋两证齐全后支付。张支付房款后,王应交付房屋等。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支付定金6.5万元。2010年5月21日,王与平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赤海社区的安置房4套,包括涉案房屋。2010年7月,张某与王攀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经现场验房,双方确定涉案房屋为履行标的。该房屋包括车库在内的交易价格整体变更为25万元,并在张持有的合同第七条后增加“池海新村9-2单元502单元车库约12平方米”字样,由居间方保管。后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判决,确认张某与王某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判决王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卖方的附随义务

房屋转让合同履行期间,交付房屋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已确认张某与王某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认定王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现判决已经生效,王应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房屋转让合同履行期间,交付房屋是王的主要合同义务,协助张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是王的合同义务。现张要求王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同意缴纳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并无不当,王同意张的诉请,故予以支持。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了出卖人基于合同应当履行的主、从义务,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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