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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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
2013年3月18日,原告银行A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与被告马某1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马某1提供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年利率为14.58%。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月支付。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50%的利率计收罚息。原告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与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四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起2年。同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准予被告马某1借款5万元。借款期间,被告清偿了部分本息,现剩余借款本金25150.96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2月3日)4768.98元尚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150.9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裁判:借款人以贷款实际使用人非其本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不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150.96元及利息4768.96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58%上浮50%计算);(2)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借款人主张其非贷款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义务?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与原告马某1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马某1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被告仅清偿部分本息后,未能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到期利息及至今的逾期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四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某1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马某2、胡某1、尹某、马某3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得到了证实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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