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丈夫不尽扶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

时间 2023-09-08 09:4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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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原告监护人提出起诉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1983年6月4日,我生下了大儿子陆佳,1986年5月30日,我生下了二儿子艺鹭,1988年12月28日,我生下了三儿子陆冰。现在三个孩子都成年了,已经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度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陆某某未尽到夫妻间的赡养义务。故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陆某某离婚,平分夫妻财产,并要求陆某某返还工资3.3万元,给予其经济资助6万元。本案中,陈某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也是原告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担任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陈某某因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陆某某未尽到夫妻间的赡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判决被告陆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经济帮助2万元。

律师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离婚案件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配偶的,应当先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陆某某未尽到夫妻间的赡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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