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 应当如何计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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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如约提供全部借款,应当如何计算本金
乔某称,2012年2月25日,冯某、冯毅找到乔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乔某借款100万元。第二,他们开了一张借条,约定月息3分。次日2月26日,他们向乔某借款2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3分。之后,他们还清了利息,直到2013年4月。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二立即偿还借款350万元及约定利息168万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偿还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另行计算);(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乔某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第一份为2012年2月25日、2012年2月26日的借条,用以证明冯某、冯毅向乔某借款350万元。第二组,乔银行账户明细3页,转账收据1张,证明乔向第二指定账户转账330.4万元,加上现金支付的19.6万元,共计350万元。第三组乔的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证明冯的会计冯按本金350万元向乔支付利息。冯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提出自己不是本案借款的使用人,对转账不清楚。欠条上的签名是他后来补上的。冯是冯氏煤炭公司的会计,是冯异的女儿,冯伟是冯异长兄的儿子。
对于乔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2012年2月25日和2012年2月26日的两份借条真实、相关,予以采纳。第二组证据中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1年12月17日,乔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向冯转账人民币96.4万元,2012年1月7日,乔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鄢陵县支行向冯转账人民币180万元,通过鄢陵农村商业银行向冯转账人民币14万元。上述转账共计人民币330.4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第三组银行转账单据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冯某、冯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乔某支付330.4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止),驳回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冯某、冯毅一直向乔某借款,乔某也提供了银行转账单据等证据。冯毅对借条和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借款没有还款期限,乔可以随时主张还款。冯、冯毅应承担清偿本案借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冯毅主张自己不是本案借款人,但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因乔某未按借据出具时的承诺提供全部借款,本案借款本金应按乔某实际借款金额计算,且因乔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现金支付19.6万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根据乔某提供的330.4万元转账凭证确定。本案中,借条约定月息3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乔要求月息3分,超过法定标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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