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包括农民合作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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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2014年6月,马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悬挂“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牌子,在内部设立银行柜台设施,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声称要“打造我们农民自己的银行”,通过宣传收益高、赠送礼品等优惠条件吸引群众入社,并向社内成员发放存折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社股权证”、“存款证”。2014年9月,该县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组要求马某某进行整改。马某某在该经营场所悬挂“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招牌,继续上述业务。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该营业场所共办理存款业务310.92万元;贷款业务85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其行为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将存入的资金全部退还给一定数量的储户。他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律师说法:包括农民合作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既包括设立最初并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依法可以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集团财务公司;华侨和外资在中国设立的金融机构等。
本案中,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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