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托他人名义借钱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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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托他人名义借钱,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贷事实
案外人姚某某向王某借钱,王某谎称没钱,找朋友借钱。于是找到孙某,让孙某做拖油瓶,并给孙某开了借条。然后,两人一起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王的妻子的银行卡上提取1.8万元,借给姚(借款2万元,直接扣利息2000元)。写借条是给姚某某的。另案外人韩向孙某借款3万元,王为中间人。因韩某无还款能力且找不到,孙某欲让王某承担责任,故以王某出具的2万元欠条起诉。故要求驳回孙的诉讼请求。孙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王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王负担。原因:2015年农历四月初六,王向孙借款2万元,约定使用一个月。到期后,王未按时还款。经多次催款,王拒不还款。现要求王立即支付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无借贷事实
孙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借据,用以证明王某借款的时间、金额及还款期限。经庭审质证,王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不存在借款事实。起诉书称,王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的交易明细,证明其于2015年5月23日从其妻的XXX银行卡中提取人民币18000.00元的事实,并提交了孙的两次电话记录,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证人姚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向王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1.8万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孙无异议。以上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记录在案。根据双方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综上所述,本院对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私人借贷以贷款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本案涉及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王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王某向出具借条,为的是让姚某某认为该款项是王某向借的,以此向姚某某收取利息。他们之间没有金钱往来。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姚某某(王的证人)向王借款20000.00元。王某称自己没钱,找朋友向姚某某借钱。于是,王某找到孙某,让孙某做拖油瓶,让姚某以为这笔钱是王某向孙某借的。王给借条2万元,二人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中心街营业所自助银行,从王的妻子的银行卡中取出1.8万元借给姚。故孙某虽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条,但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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