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个人名义进入借贷市场的危害
最近这段时间,由于国家银根的紧缩,融资难便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某些企业为避免法律对企业间借款
属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因而引发了许多矛盾纠纷。
现象及危害:民间借贷市场尤为活跃、利率较高,诱使一些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企业股东或负责人个人
直接干预或支配企业资金流动,其结果导致企业财会记录混乱,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企业负
责人的行为更是难以受到有效制约;企业风险增加。以个人名义进入借贷市场后的企业资金,由于缺乏相关严格担
保或抵押措施,也缺乏对出借资金的风险评估,依赖于借款双方之间的信任,大大增加了企业资金的安全风险;不
利于市场诚信构建。这种情况下,对企业的债权人及对企业进行交易第三人不公平,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
无法透明了解,甚至有企业在经营不景气时,利用此转移企业资金,达到逃避债务,抽逃出资甚至规避法院执行;
案件审理难。某些企业双方由于多次的资金借贷,致使矛盾出现,而法院审办此类案件时又面临前后为难的境地,
如判定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要确认借贷行为无效,便会引发衍生或连环诉讼,而判定为个人借款行为,这又
间接促使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甚至引发对公司人格的否定。
对策和建议:通过立法确认企业间合法的资金调剂。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无效的民事
法律行为,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在一定条件和情况下企业之间资金调剂行为的合法性,以满足新形势下市场经
济活动的需求;区分经营性和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有必要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借贷的领域进行适当的划
分,区分经营性和生活消费性不同民间借贷情况,并在诉讼中对相关要件、举证责任、利率上限等进行相应区分;
加强相关部门监管。相关单位要加强企业管理,尤其是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及财产状况,贷款借款金额、利率、担保
、登记等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公布于社会,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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