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办托管班影响楼下可以起诉吗』居民楼里办托管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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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受托邻居,并要求搬出去。
2016年4月,张三发现邻居李四把房子租给了一个托管人。每天中午12点到中午2点,下午4点半到晚上8点,孩子们的吵闹、跑跳、跨门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休息。张几次找受托人理论都失败了。张还找到了李四,李四以房子已经租出去为由,把房子搁置了。因为张三的小区是老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张三只好找居委会处理。联系居委会李四调解未果,托管机构仍以合同有效为由经营。张三无奈,将李四及托管机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托管机构迁出,恢复房屋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上诉,要求受托人限期搬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将房屋出租给托管机构,是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该行为应得到利害关系人张三的同意。法院判决受托人搬出,恢复房屋居住使用。
律师说法:把住宅建筑改成商业建筑应该得到有兴趣的业主的同意。
1.业主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应根据相关法律确定有兴趣的所有者。这栋楼的业主可以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需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已经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将住宅变更为营业用房的,应当认定该房屋内的其他所有权人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权人’。在建筑区划内,声称对自己有利益的该建筑以外的业主应证明他们的房屋价值和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案中,张三显然属于利害关系人,完全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四。托管机构改变房屋用途和住所,未经张三同意,应限期迁出。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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