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正式合同转让他人 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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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签订正式合同转让他人,是否构成违约
2008年1月31日,胡某、周某以和未履行《临时买卖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能够证明该房产无抵押、未被查封的文件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和双倍返还购房首付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胡某、周某主张的牟林、林达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未提交相关文件,将争议房屋出售给他人,属于违约行为。虽然双方在《临时买卖协议》中约定,牟林、林达应向胡某、周鸿袆出示争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房产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但牟林、林达应当并经法院核实,牟林、林江军主张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返还定金
牟林、琳达提出已致函胡某、周鸿袆催促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了签订时间。现在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是胡某和违约造成的,但胡某和表示从未收到过和琳达的律师函,很难相信和琳达的这种意见。现争议房屋已由牟林、林达过户给他人,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双方客观上不可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故双方签订的《临时买卖协议》应依法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故牟林、应向胡某、返还定金50万元。至于牟林和林达是否应当承担两次返还定金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是由于《临时买卖协议》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当为约定不明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目前,胡某、周鸿袆以其违约为由要求牟林、林达两次返还定金的证据不足;林、琳达不同意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是胡、违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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