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与实际履行不符 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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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协议与实际履行不符,应如何认定
2012年12月25日,唐为借款人,周为出借人,C公司为担保人,唐于2012年12月26日、27日两次将借款汇入账户。2014年1月23日,唐某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偿还借款104万元及利息68480元(其中借款24万元7680元,借款80万元60800元),此后利息至日还清;陈某公司和C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结合甲公司、乙公司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周与唐对该100万元借款有利息约定(利率按照甲公司、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执行,即年利率为22.4。周与唐、丙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记载“截至2013年12月16日该笔借款利息已全部结清”,而非2013年12月16日之前的利息已经“还清”。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前支付唐24万元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2013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记载,截至2013年12月16日,借款利息已全部结清。周并未实际支付利息,而是以24万元借条的形式结清了80万元利息。周主张80万元的借款利息实际上是按照100万元的借款利息计算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他多付了1650元利息,要求从中扣除。周应向唐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4万元。至于周主张的后期利息,从2013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该笔80万元借款自2013年12月16日结清,应自结息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与人周结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 .公司对担保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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