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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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引发纠纷
2014年1月4日,程某与北京金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号,约定程某以300万元的价格从北京金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一套,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2月20日前支付定金100万元,7月3日前支付定金190万元,由金石公司协助程某办理房屋过户。合同签订后,程将前两笔购房款共计110万元支付给金石公司。在第三笔款项约定的付款日期前,程无法与金石公司取得联系,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程多次联系金石公司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金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法院认为,程与金石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已包括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金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的基本内容,金石公司已先后收到程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10万元。故法院认定该意向书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买方和卖方将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意向书》所涉案件已经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判决程支付剩余购房款,金石公司协助程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购房意见书性质分析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意向书”的性质应该是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与此合同不同的是,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当事人只能根据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与对方签订本合同,而不能直接要求对方按照预约履行房屋买卖义务。但是,任命和这份合同,不能只从名字来判断。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协议的。在购房意向书中,可以视为买卖合同。本案中,程辉与金石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律师提醒您,合同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书》、《价格协议》等协议时也要慎重,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意向书对买卖合同没有效力。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Fabon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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