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利息新标准 两线三区需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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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利息新标准
2011年8月20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担保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息5%。当日,李某将该8万元转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后李某以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要求还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每月2%支付。因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杨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牛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月息2%,即年利率24%,没有超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保护范围。故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新司法解释中有新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两个边界和三个区间:第一,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会认为超出部分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偿还,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属于自然债务,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或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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