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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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李某甲和李某乙于2002年至2008年在1999相识,她生下三个女儿,均为美国国籍。2010年7月7日,李某佳与李某怡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27日,因李某佳删除了电脑上的相关信息,李某意对李某佳进行殴打。2011年8月30日,双方因子女在北京住处的教育问题发生争执。李某义又对李某佳进行殴打,致李某佳头部、腿部多处受伤。2012年4月9日,李某乙又发短信威胁要杀她。李某佳觉得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构成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时,丈夫曾两次殴打妻子,致妻子头部、腿部多处受伤,并对其造成身心伤害。即使丈夫的两次暴力行为间隔时间较长,不属于持续、频繁的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已经对妻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持续、频繁并不是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丈夫的行为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构成家庭暴力。故判决: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李某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李某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日,一审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人李某乙殴打、威胁原告人李某甲。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不是持续性、经常性暴力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如果暴力一方殴打、残害家庭成员,对受害人造成身心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本案中,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不是连续的,而是因为其暴力行为对其妻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构成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李某甲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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