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 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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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 效力如何认定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等等。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7年5月,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称:2006年12月,秦提出分手并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按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就离婚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未发生效力,对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而且,如果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也有违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故不支持原告依据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前,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可能会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放弃全部财产,以求顺利离婚,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都没有去婚姻登记部门同意离婚。后来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又拿出之前签的协议,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判决。此时,双方的心态会发生变化,财产状况也可能发生变化,双方预期的成本收益也可能无法实现。附离婚登记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的。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约定离婚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故本案中,戴要求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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