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 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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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租人死亡
2007年5月9日,程某与邵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程某将房屋出租给邵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5月9日至2010年5月9日,年租金为5000.00元。2010年5月9日,程某与邵某续签了《租房协议书》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9日,年租金15000.00元。前述协议到期后,程某与邵某未再签订书面合同,邵某一直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约定向程某支付租金,程某也接受。2015年5月28日,邵向程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同年,邵病逝。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与朱母亲邵于2010年5月9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为2013年5月9日,此后双方将建立无限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015年5月28日,某公司收到租金1万元,按照《租房协议书》年租金1.5万元的约定,相当于8个月的房屋租金。因此,朱支付房屋租金的期间为2015年5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关于朱主张程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主张其他权利。
律师说法:同住人能继续租用房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承租该房屋。”
本案中,程某与邵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2013年5月9日,租赁期限届满,但承租人邵某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程某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无限期。现邵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其同住人朱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出租人程主张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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