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 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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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协议中涉及非财产分割条款
原告王与被告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因工作原因被派往外地工作,两人感情逐渐淡化。2012年1月,王某在李某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李某有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为此,双方扭打到了当地派出所。经过派出所的协调,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3360“鉴于李某在与王某结婚期间与赵某保持同居关系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王某的感情,婚姻无法继续。王同意与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此,李承诺:1。给予王青春损失费20万元;2.截至离婚之日,家庭其他债务均由李承担。王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协助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两周后,原告王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具体主张如下:1 .王与李离婚;2.李给予王青春损失费20万元;3.李承担家庭共同债务70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元及李承担家庭全部共同债务的条款是否有效。王认为这些条款无效,应予支持。理由是,从涉案的离婚协议书来看,“王同意与李到民政局离婚。为此,李某承诺的约定显示,李某承诺的前提是“王某同意与李某到民政局离婚”。由此可见,李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承诺,是基于离婚登记的。这在法律上应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王某未与李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李某在协议中的承诺不发生效力。故不能主张根据离婚协议,青春损失费20万元及家庭所有共同债务应由李承担。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无财产分割条款效力时,应当依法审查协议中无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置,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非财产分割条款反悔的,一般应认定非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力。本案中,李之所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全部承诺,是基于离婚登记。这在法律上应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在王某未与李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李某在协议中的承诺不发生效力。根据离婚协议,不能主张青春损失费20万元及家庭共同债务全部由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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