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承担吗]夫妻一方欠外债,另一方是否需要一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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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欠外债
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梁某艳向他人借款27.5万元,签订合同《借款合同书》。但借款期限到了,梁某艳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随即,将梁某艳及其丈夫告上法庭,被害人要求梁某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认为梁某艳的丈夫刘某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刘某和梁某艳就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刘说,分居期间,双方没有联系,也没有共同借款。不知道梁某艳为什么要借钱,要怎么处理,借了多少钱。刘某认为,梁某艳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其未从借款中获得任何利益,不应分担债务。
法院判决: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她的个人债务
蓬江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梁某艳向原告借款为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刘无需一并偿还。
律师说法: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情况下,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但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赡养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3.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单独集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
4.其他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债务,一方不合理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个人债务,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债务人失踪、死亡,均由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当然,如双方后来有补充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本案中,梁某艳的情况属于夫妻未经协商一致集资从事经济活动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连带债务,故法院判决应由她个人承担,刘无需一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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