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级伤残人员医治无效死亡 近亲属能否主张工亡待遇?
医疗无效死亡的一级伤残人员的近亲属可以主张工伤死亡待遇吗?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工伤一级伤残人员医治无效死亡
秦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公司并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邹某于2015年10月7日因工负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邹伤势较重,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16年10月24日因全身器官衰竭死亡。2016年10月28日,邹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一级伤残。
2016年12月22日,邹某近亲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邹某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共计80万元。法院判决:裁决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覃某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82720.50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秦某因工受伤后住院治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停止工作并接受医疗的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在工伤住院死亡后第4天作出工伤一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此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对是否应当延长工伤带薪进行确认并作出结论。鉴于秦某为工伤一级伤残,且其因工伤后继续住院治疗而加重死亡,虽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尚未确认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应认定秦某属于“重伤”情形,符合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秦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其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负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二。由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为秦参加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判决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近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律师说法:近亲属可以主张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国家对长期治疗无效死亡的工伤职工的待遇有特殊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因工死亡职工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能否享受,享受标准各地不一。比如四川规定,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发放;重庆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24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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