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债务由谁还》还债期间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免责?

时间 2023-08-08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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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陶某某与李某、李章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李章某夫妇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李章某于2013年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于2014年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李章某的妻子去世后,原告、被告李章某于2015年12月17日结清了之前的借款,原告与两被告就借款达成一致。两被告负责偿还之前未还的借款5万元,后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于2016年底前还清。欠条开具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还款。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李章某共同偿还原告陶某某应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原告陶安应借款利息人民币11500元

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就被告李章某2012年欠原告的借款5万元达成协议。两被告作为借款人,负责偿还借款,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及具体还款期限。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产生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息1.5%支付借款

律师:连带之债

或者债务人一方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每个享有连带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每个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已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清偿其份额。连带债务既有外部效力,也有内部效力。也就是说,在共同债务中,

当任一共同债权人实现全部债权,或任一共同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该共同债务消灭,同时该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按其份额设立债务。简而言之,连带债务的“连带关系”只是对外关系,对内是根据债权或债务。连带债务内部关系的性质是已经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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