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变旧车,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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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三购买的新车修好后诉至法院。
2007年2月28日,张三从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海通用的雪佛兰程静轿车,价格为13.8万元,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的合同。合同第7条规定: ".卖方保证买方购买的车辆为新车,并且在交付前已经做了必要的检查和清洗。车辆路线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天,张三向公司支付了13.8万元的购车款,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万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当日,该公司将一辆雪佛兰程静轿车交付给张三,张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三送车辆维修时,发现已于2007年1月17日修好。张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钱并赔偿损失。
支持法院判决:张三的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因日常生活需要购买汽车自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汽车服务公司交付给张三的车辆应该是新车,没有维修记录,现在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已经维修过,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现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在销售时隐瞒了车辆的缺陷,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车辆进行还款,并增加对张三损失的赔偿。
律师说法:卖家未尽到告知义务,构成销售欺诈。
1.如需买车用于家庭消费,如有诈骗纠纷,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如果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销售未使用过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二手车或维修过的车,且销售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则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约定,汽车服务公司交付给张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没有维修记录,且目前销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实际进行了维修,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现认定汽车服务公司在销售时隐瞒了车辆的缺陷,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车辆进行还款,并增加对张三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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