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意外,司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很多朋友是对的。驾驶员因挂靠车辆发生事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大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是徐。徐买下货车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合同。货车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办理的。
杨受雇于徐,开一辆大卡车。2012年3月18日,杨某驾驶货车与另一辆货车追尾,造成杨某一死一伤、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过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负全责。
杨的父亲向某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杨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杨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与杨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中院询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驾驶人与挂靠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因意见分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335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年10月28日[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最高法院法官的解释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其中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处理这一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基本的法律背景。
第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含义,用人单位除了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外,还有辞退劳动者的权利。但本案中运输公司与驾驶员杨之间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杨的劳动所创造的最重要的价值并没有交给运输公司,很大一部分还是被徐获得。运输公司每年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支付杨工资的是徐,不是运输公司。因此,杨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其次,司机杨和运输公司一般不认为没事就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事故时,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来看,如果认定杨与运输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则通过认定工伤来保护。实际上,某运输公司并没有为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杨享受工伤待遇,不缴纳相关保险费。从更广的角度看,可能对广大劳动者构成另一种不公。
第三,“附属”一词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挂靠和挂靠单位关系的本质是花钱买名分的关系。联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社会效果来看,挂靠现象都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应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途径加以遏制,多措并举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这是行政管理上的问题,杨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则来衡量。也就是说,遏制隶属关系是行政管理的重点,有必要界定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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