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预谋后盗走电动车,构成盗窃罪共犯吗判几年|二人预谋后盗走电动车,构成盗窃罪共犯吗?

时间 2023-08-04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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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预谋后盗窃电动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015年7月5日6时许,李某某、郭某某至某市某清真寺大院内,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大院内的一辆银灰色爱玛电动三轮车(未上锁)盗走,被盗钱款1200元,已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660元。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判决:预谋后盗窃电动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郭某某经过预谋,共同盗窃刘某某停放在清真寺内的电动车,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60元,已达到较大标准。如果李某某、郭某某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李某某与郭某某有预谋,共同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共同故意犯罪。认定李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时,需要有物证、书证、口供等有效证据证明。同时,在确定盗窃数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当地标准确定。李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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