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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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吗?
案件介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吗?
刘于2017年12月29日加入某研究所。刘与该所签订四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刘受聘为房管所管理岗。合同明确约定了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负责该所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信息安全。配合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福利房上市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职工福利房上市交易、继承转让和赠与等工作。此外,《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如证明刘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本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2018年4月25日,该所向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号,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辞退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支持刘的仲裁申请。
根据 裁判结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虽然规定初次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为3年以上,但试用期为12个月。关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和聘用条件是否应当调离岗位的问题,《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条件的,本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不同意单位调整岗位的。
法律法规:研究所认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次被事业单位录用的试用期不应该是3个月,而是12个月。该院与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应属无效,该院在试用期内辞退刘并无过错;
2.刘在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缺乏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无法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经审查,该所调整了他的工作内容,发现他仍不能胜任,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该院依据其内部规定对刘予以辞退,其辞退行为合理合法;
4.刘所涉及的工作已经有新员工入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庭审结束后,研究所主张的对刘工作内容的微调和解除与刘的聘用合同,都是在约定的试用期满之后。因此,研究所解除与刘的聘用合同,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的约定。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问题,从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来看,刘的岗位仅为管理岗位,该所并未提供新人入职的证据。因此,仲裁委未采纳该院不能继续履行与刘的聘用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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