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的用工主体>承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怎样理解?
如何理解内部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责任?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因劳资关系引发纠纷。
2015年5月8日,项发友在蒋的同意下,进入公司承建的东方高尔夫别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支钉公司已派安全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法友在2015年6月6日受伤后没有再去上班。此外,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19日,支钉公司分别向法友支付生活费1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5000元。要求法友到仲裁委确认其与支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确认两者之间存在仲裁关系。支钉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他们在法院判决:,没有劳动关系,但有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钉公司对其朋友的主要雇佣责任仅为工伤保险责任。支钉公司与其朋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在律师说法: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只承担不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就业主体的其他责任。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当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从业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有从业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期间发生工伤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
3.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只对不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承担其他就业主体责任。
本案中,公司虽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江,但公司与江雇佣的祥发朋友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或事实行为。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支钉公司对祥福友的主要用工责任仅为工伤保险责任。支钉公司与祥福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如何理解内部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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