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依据什么法律>争议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应如何认定借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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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争议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应如何认定借贷成立
2013年1月,林某称签订合同后,向廖某提供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廖某仅支付10个月利息,故要求廖某与邱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林的诉状为:依法解除林与廖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号;廖偿还林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与廖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林某的实际借款金额。对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借据是指借贷双方根据口头借款协议履行权利义务时,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因此,借条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均有借款的事实,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林某与廖某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号、《股权质押合同》号合同内容,廖某于2011年1月13日支付林某100万元《借据》号、700万元《借条》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成立吗?可以行使股权质押吗?
首先,双方的争议是2011年1月13日的70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借条》约定具体借款金额以廖出具的借条为准,表示双方约定以借条为准确定借款金额。在此前提下,廖在《民间借贷合同》签字后,向林出具了一张《民间借贷合同》的带有“借700万元”字样的借条,尽管这700万元可能是之前的。
其次,廖同意将其持有的龙岩矿业有限公司18%的股权用于33,360,《借条》中约定的1000万元借款进行质押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合法手续,且廖同意在700万元发放后于2012年1月3日再次将上述股权出售给林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林主张的700万元。
最后,因廖某未按《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林某主张廖某18%的股权按《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折价或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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