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现状分析及法律思考
时间 2024-12-22 09:07贷款新闻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由于民营企业的飞速发展和普通民众经济生活的活跃,民间资本总量的积累已相当可观,民间资金 的流动使得民间借贷飞速发展。中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范围已覆盖全国,但是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形势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且复杂。
以往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的用途多为日常生活生产周转急需,而现在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已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情 况下是由中间人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谋面,借款与还款全权经由中间人办理,转贷多次的现象也很普遍。很多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 其中不乏公务人员的身影。我国现阶段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混乱远不止以上表述,不少***主导型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上市公司也都介入了民间借贷业务。
其二,民间借贷多数具有高利贷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民间借贷 的有偿性做出了限制,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当事人愿意履行约定,法院是不会主动干涉 的。
其三,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混乱,风险防范手段缺失。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 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于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民间借贷表现形式非常简单随意,口头 借贷合同及内容简单的借据比比皆是。有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借据却仅记载所欠本金数额,缺失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息计算 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借贷事实,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
其四,民间借贷导致的刑事案件增多。
触犯刑律的民间借贷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列举 的四种无效的民间借贷情形,即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四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触犯刑律。第二种情形为借款人以诈骗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出借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人 本意为不归还借款。借款人一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数额巨大则涉嫌刑事诈骗。第三种情形为暴力讨债而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许多民间借贷 由于到期无法偿还,而引发暴力讨债等恶性事件。
其一,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且复杂。
以往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的用途多为日常生活生产周转急需,而现在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已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情 况下是由中间人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谋面,借款与还款全权经由中间人办理,转贷多次的现象也很普遍。很多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 其中不乏公务人员的身影。我国现阶段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混乱远不止以上表述,不少***主导型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上市公司也都介入了民间借贷业务。
其二,民间借贷多数具有高利贷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民间借贷 的有偿性做出了限制,但我国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当事人愿意履行约定,法院是不会主动干涉 的。
其三,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混乱,风险防范手段缺失。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 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于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民间借贷表现形式非常简单随意,口头 借贷合同及内容简单的借据比比皆是。有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借据却仅记载所欠本金数额,缺失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利息计算 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借贷事实,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
其四,民间借贷导致的刑事案件增多。
触犯刑律的民间借贷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列举 的四种无效的民间借贷情形,即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四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触犯刑律。第二种情形为借款人以诈骗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出借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而借款人 本意为不归还借款。借款人一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数额巨大则涉嫌刑事诈骗。第三种情形为暴力讨债而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许多民间借贷 由于到期无法偿还,而引发暴力讨债等恶性事件。
上一篇 股票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相关文章
- 民间借贷在企业贷款选择的时候具有极大的优势
- 民间借贷对微小企业的创立及发展功不可没
-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一个补充
- 当前民间借贷宽松导致高利贷屡禁不止
- 国家相关部门承认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
- 解决民间借贷不仅要阳光化还应让它有独立性
- 对于民间借贷要有区别的对待,严格管理
- 民间借贷需要国家投入更多的注意
- 企业贷款向民间借贷靠拢
- 银行一贷难求,企业贷款选择民间借贷机构
- 贷款企业老板出逃矛头直指民间借贷
- 中小企业贷款为何热衷于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成为企业贷款的救命稻草
- 中小企业贷款难开始伸手民间借贷
- 解中小企业贷款困局要梳理好民间借贷
- 非法出售银行卡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 银行和民间贷款机构的无抵押贷款有哪些区别
- 第三者插足别人家庭犯法吗,违反婚姻法律吗
-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 从8000元到300亿,民间股神林园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