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为由的借款不还]借款未还引争议,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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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未还引争议,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鸾和秦是朋友,秦和燕是夫妻。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6月16日,秦多次向栾某借款共计151万元。140余万元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和部分现金支付,秦有借条和收条。经邹多次催款,秦偿还部分借款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30日,剩余借款59万元未偿还。2014年4月16日,秦给邹开具借条50万元,未在某处支取。经邹催促,闫某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协议,自愿以位于商丘市团结路金色港湾1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房一套作为抵押,偿还秦某借款崔某6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应认定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秦曾向栾某出具借条,并收到栾某借款,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经栾某催告,秦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依法偿还栾某借款本息。因本案贷款利率不明确,栾要求的逾期利息按月息1.5%无依据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该借款发生在秦与闫某关系存续期间,闫某出具了还款协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闫某共同偿还。故请求法院支持栾的合理诉讼。
律师说法:本案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首先,本案中,栾某将涉案款项汇入秦某账户后,秦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并通过其账户向栾某指定账户支付利息。之后,秦的丈夫严也出具了一份协议,认可了秦通过鸾之手向案外人崔借款,并承诺以其房屋清偿债务。据此,秦与栾之间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在法律上认定双方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栾委托秦进行理财,秦辩称双方委托理财关系不能成立。秦提交的与张宝琴的联合理财协议书、商丘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上无的签名,也无栾本人的签名。栾不认可其可以以的名义签订理财合同,秦委托以的名义进行理财。无相关证据证明,因而主张双方理财关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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