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房屋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权】债务人将房屋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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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将房屋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B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大连金州新区房屋。2014年3月14日,丙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丁公司(丙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书》号,载明胡为涉案房屋购买人,总房款150万元,补偿金额150万元。胡的请求:房屋不应执行,解除查封措施。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胡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性质主要是债权,且无证据证明胡对涉案房屋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其在本案中的主张不属于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范围,其不具有排除执行本案的权利, 故胡请求判令不执行涉案房屋,解除查封措施,以及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能否排除执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胡是否有权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首先,从房屋来源来看,涉案房屋是通过多种方式以房抵债而来的。然而,在这些多重转让法律关系中,权利转让方并未依法办理物权变动登记。退一步说,即使已经履行了还债协议,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除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胡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性质应为债权。
第二,胡的衍生收购行为尚未达到法定公示要求,因此涉案房屋的物权性质并未发生变化。胡主张的权益是因物抵债而产生的未来清偿债务的普通债权,而不能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胡以物抵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仍属于债权范畴,并未产生物权范畴的民事权益。且胡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证据,也不能产生对外公示产权的效力。因此,胡不享有对涉案房屋物权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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