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不合理)员工可以质疑员工手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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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手册的制定应当符合民主程序要求
2014年8月1日,郑某与某证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1月11日,某证券公司以郑某存在虚假报销为由,单方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诉称某证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郑认为,作为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中,关于“欺诈、不诚实或不符合正确忠实履行职责的不当行为”和“不诚实或虚假陈述行为”一次违规即可被立即解除的规定过于宽泛、过于苛刻,容易导致证券公司终止权的滥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郑的诉讼请求。
理由: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效力范围延伸至全体职工,以规范劳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宣传,让工人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
律师说法: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员工手册》应当经过其员工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后生效。郑作为公司员工,有权对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是公司《员工手册》制定的参与者。或者,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郑提出的条款已经公司工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郑公示,也可以对郑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不仅符合合法、公开的程序要求,而且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员工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见证者。他应该有权对关系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发言,对《员工手册》的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用人单位应当适当保障员工参与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员工在《员工手册》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员工提出的合理质疑成立的前提下,员工手册要经过民主程序审核,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员工手册》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大事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执行规章制度和大事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大事决定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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