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法律效应的借款承诺书》仅有承诺书体现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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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仅有承诺书体现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05年2月1日,马、朱诉称,2003年8月22日向马借款238万元(其中100万元另案偿还)。程大作为程债务的保证人,于2005年1月13日签订了《协议书》的保证书,承诺以站前9号综合楼作为抵押。现约定还款期限已到,请求法院判令2号支付138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对于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程与朱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是清楚的。该笔借款由第三人刘借款使用,第三人刘也要求偿还该笔借款。程及第三人刘应偿还欠款111.2万元。马声称支付138万元,其中26.8万元仅在承诺书中有所体现。没有借条,没有借款合同,马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原月利率为2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视为有效。马成达以2005年1月13日与马签订的协议是在程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签订的,不是程达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担保协议,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金的数额
程某欠马某债务利息138万元或111.2万元如何计算?2005年1月13日某项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应当有效。2005年1月13日,程某作出的一份承诺,并未写明这238万元是否包含此前所欠利息,但写明程某欠马某三笔借款,分别为20万元、70万元、22.2万元,共计112万元。因此,程某所欠的138万元含有利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应偿还借款111.2万元。其中,2003年9月12日的70万元收款单和2003年10月29日的20万元收款单均记载“利息已支付”,且无利息约定,故程在2005年1月12日前不应支付这两笔欠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程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马支付利息,直至2005年1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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