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是否可确认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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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否可确认房屋所有权
2006年8月27日,刘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燕兴综合楼101室、201室(一层、二层),并全额支付房款1672440元。A公司出具了购房收据和房屋结构图。2006年9月15日,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刘所购房屋的合同在房产局进行了登记。刘表示:请求确认刘与A公司购买燕兴小区1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确认刘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某虽主张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但刘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注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根在时间、证件号码、编号等方面均不一致,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签约日期。所谓支付房款的时间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转账收据上也没有注明当期款项的用途。甲公司曾将延吉市小区的商铺房屋用于清偿甲公司债务,甲公司一直否认与刘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刘与A公司之间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无法认定,合同效力无从谈起。关于刘主张对争议房屋实际占有的事实,因其占有发生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不能产生合法占有的法律结果。综上,刘主张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确认房屋所有权
甲公司承认与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号公章的真实性。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虽主张与刘为借贷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也未主张撤销或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故甲公司与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刘灿要求A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他。但是,这种请求权并不必然导致物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刘要求确认其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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