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看望父母 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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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子女不看望父母
林是叶(女)的孩子。1981年6月30日,林10岁时,父亲去世,叶改嫁卞。他现在住在上海崇明县新河镇广信村。林已经结婚,住在启东市临海镇小闸口村。多年来,叶某和林某母子关系一直不错,但从2013年开始,双方因故不再往来。叶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履行探望义务。
法院判决: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的精神赡养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叶某和林的母女关系一直很好,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就不来往了,导致本来就分居两地的两人再无交流。叶虽有固定收入来源,能维持基本生活,但仍有权向林要求精神抚慰金。作为一个孩子,林应该照顾叶的特殊需要,并经常看望和问候叶。自2015年起,被判每年探望叶两次。
律师说法:子女不看望父母,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履行义务
精神赡养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和爱护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给予他们精神安慰,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使他们幸福快乐。在赡养老人方面,子女更多地关注老人的物质需求,而忽视了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使得很多老人缺乏精神慰藉,感到孤独,这对老人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老人来说,子女的关爱是对其精神最好的慰藉,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叶某与牟林的母女关系一直不错,后因故停止交往,导致原本分居两地的两人无任何交流。叶虽有固定收入来源,能维持基本生活,但仍有权向林要求精神抚慰金。作为一个孩子,林应该照顾叶的特殊需要,并经常看望和问候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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