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口头协议]劳务关系能否口头约定
很多朋友对【劳动关系口头约定】有疑问,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做口头约定。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劳务关系能否口头约定
2012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组织陆XX、胡XX等11人对董某承包的房山区城关小北镇医院宿舍楼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瓦工人工费每天150元,苦力每天120元。2012年8月4日,董给李写了两张借条,上面写着:“总用工数28120元/天,共计3360元,2012年9月5日到账”;“一共19个瓦工,工资正在说”。该工程于2012年9月竣工,董已支付李劳务费1000元,但仍欠李劳务费5450元,至今未支付。现李某已将董某所欠劳务费先行支付给陆XX、胡XX等人。故李诉至本院,要求董支付所欠劳务费5450元。
法院判决:判决给付李某劳务费
本院认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他人的劳务费。本案中,李某受雇于董某,为董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董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现李某已清偿董某欠卢广生、等人的劳务费。故李要求董支付其本人及代为支付的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费5450元。
律师说法:法院综合考量确定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劳动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在一定或不确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劳动关系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一般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情况。只要劳动方按约定完成任务,劳动关系在其产生、变更、消灭、履行过程中是平等的。就本案而言,李某与董某口头约定李某进行装修,李某实际提供劳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董某应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以上是关于“劳动关系可以口头约定吗?”在此提醒您,雇佣他人从事劳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他人劳务费,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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