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欺诈>恶意串通转让股权,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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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他人权益
2010年4月,刘某、尚某各出资80万元成立鑫腾商贸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14年,刘的丈夫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张负全责。经诉讼,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医疗费共计40万元。本案诉讼期间,刘某与尚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50%的股份转让给尚某,转让价格为10万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得知刘某低价转让其股权后,无奈将刘某、尚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刘、尚某辩称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经公司管理部门确认,应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损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本院审结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与尚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归属,认定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两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是被告人刘某的丈夫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时间,被告人刘某、尚某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综上,两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符合第《合同法》 52条的规定,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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