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从亲友公司高价采购 将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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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董事长从亲友公司高价采购
2006年至2008年,吴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其妻唐某佳实际控制经营的某工贸公司购买入户门。唐某佳控制的某工贸公司购买入户门,然后加价供应给某国有房地产公司。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向某工贸公司订购三个项目,进门价款共计397万元,已支付相应款项。根据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评估,上述入户门的市场总价格为3004020元。扣除某工贸公司支付的锁具、合页、安装、维修等部分费用,吴某实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亲友购买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吴某、李某兵退出国家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将面临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委托给自己的亲友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三)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其妻控制的公司购买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财产权,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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