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股权分割』夫妻离婚,共有股权是否当然转让?
很多朋友离婚(“离婚后分享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权是否当然转让?)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共有股权是否当然转让
王和宋于2013年5月结婚。婚后,宋利用双方共同资金与、张成立中介服务公司,宋以个人名义入股,占股30%。2015年,王某与宋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提出将宋某名下某中介服务公司共计30%的股份进行分割,并要求宋某将15%的股份过户到自己名下。得知此消息后,张认为王无公司管理经验,从未参与过中介服务公司的经营。此外,王与宋离婚后同为公司股东,易产生分歧,不利于公司发展,对王的加盟表示不认可。王某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判决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不符合成为中介服务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判决宋某给予王某相应股权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有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以夫妻一方共同财产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出资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 所以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可见,离婚后的股权分配应考虑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既考虑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又考虑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同时,维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首先可以明确,宋名下的中介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但是,根据上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分割的特别规定。因本案其他股东不同意王某加入公司,王某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只能由宋某给予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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