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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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的房
2006年1月,王和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王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王与婚前同居期间,的父母以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定金和首付款。婚后,他们进行了还贷。婚姻存续期间,王与就房屋过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矛盾。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但有共同财产。最终两人感情破裂,王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包括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因房屋分割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属于婚前财产
本案中,王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举行婚礼时,王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与之间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自王与登记结婚之日起成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于2007年8月20日购买。吴某的父母在双方结婚登记前以吴某的名义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吴某的父母一直在支付房屋的按揭。房屋登记虽发生在袁与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个人名下,王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抵押是二人共同还款的主张。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该房屋在吴某属于婚前个人。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婚礼后就开始同居了。因此时王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王与在此阶段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吴某的父母自费买下了房子,并将房子过户到了吴某的名下。这种行为是给吴某的礼物,没有证据表明吴某的父母为他们买了房子,这发生在他们结婚登记之前。因此,属于吴某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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