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合同 是否应向工伤职工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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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请求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A公司将安排原告王在B公司工作,月薪1140元。如果原告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退回,被告可以解除本合同。2012年3月21日,原告在储运车间修理木质托盘时被机器碾压。医院诊疗结论为:左手食指擦伤,左手食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同年7月26日,原告因严重违纪被辞退,原告知被告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职工给予的救济和补偿,不应受劳动关系终止等因素的影响。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而未将解除合同的方式和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丧失待遇条件、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更自然了。
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原告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与被告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无关。故本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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