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伤者非医保用药费用 商业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

时间 2023-09-23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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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2年12月11日,余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凌某乘坐人力三轮车,在此发生事故。凌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30889.75元。交警部门认定,凌、于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重责任险。庭审中,保险公司要求从医疗费用中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法院的判决没有被接受。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没有被接受。

【律师点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福利性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了控制医保药品的支出,限制了用药范围。涉案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的预期也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药品费用的索赔,降低了自身的风险,减少了自身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理赔有违善意,法院判决不正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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