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没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租金应何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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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中没明确约定
2015年4月17日,杨(甲方)与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3360,租期5年。租约到期后,需要提前一个月续租。如李未能在三天内及时支付租金,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将自动解除。协议签订后,李一直正常使用至今。从2017年4月17日李应支付下期租金时起,李不予理会,至今未支付一分钱。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责令李将其所有物搬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立即将房屋交付杨;2.判令李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该房屋自2017年4月17日至实际退房之日的实际占用费,并按照2017年4月17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李是实际承租人,称其已于2017年4月1日前将其所有财物搬出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即明确表示不再租赁该房屋;杨某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租金后,起诉李某交付房屋,双方均表明租赁合同因自己的行为而终止。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杨要求李将其所有物搬出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立即将房屋交付杨,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辩称已不再使用,并已短信通知杨某家人,但其始终未将房屋钥匙交付杨某,双方也未共同查看租赁房屋状况。故2017年5月17日租金到期后,应视为李一直占有该房屋。杨某要求李某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2017年4月17日至实际退房之日的房屋实际占用费,因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5月17日。杨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租金应何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本案中,杨与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合同未约定支付租金的期限,且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李应于每年年底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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