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勿伤心 受到损害可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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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抚养孤儿至成年,抚养费问题产纠纷
1997年12月8日,小谢因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他和小谢老丁是叔嫂关系。是的儿子小,和的父亲生于1993年12月2日。在小谢服刑期间,他的儿子丁丁由老丁抚养长大。出狱后,小谢付给老丁1万元作为感谢费,这笔钱由小谢的妻子小李收取。小李给小谢开了一张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小谢支付的感谢费10000元整。收款人:小李,2014年5月26日。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上述情况属实,判决如下:1。被告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抚养丁某某费用71144元。二。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或者上诉后只有一方撤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各项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执行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无因管理可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与、无抚养小的约定,老丁抚养小不属于法定义务。因此,老丁对小的抚养行为构成的无因管理,小谢应为此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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