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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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012年1月1日起,贾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日。根据劳动合同,某投资公司安排贾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贾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某投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贾违反本协议,应向某投资公司支付6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2012年10月18日,某投资公司向贾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贾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某投资公司从事类似业务,违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自2012年10月1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
贾以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未能支持工人的请求,但工人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 以赔偿金代替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解除与贾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是否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由于贾的职务是总经理兼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兼任该职务的情况下,客观上不能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贾不适合继续担任某投资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职务,故某投资公司应对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赔偿。对于贾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董事长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担任总经理的。贾客观上已不可能恢复劳动关系,继续担任某投资公司总经理。一般来说,总经理被公司解聘可以说明贾与公司高层存在利益冲突,难以继续履行总经理职责。因此,在无法恢复贾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而不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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