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火灾烧毁 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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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房被火灾烧毁
方某与姜某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合同,约定方某租用姜某市场内的超市,并挂靠市场内的粮油摊位。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1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超市租金7万元,粮油摊位0.8万元,方一次性送给姜7.8万元。2011年4月2日,方某经营的超市发生火灾,造成方某货物受损。据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通报,火灾系姜某经营的临时建筑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姜某不积极履行管理人和出租人的责任,拒不赔偿。自从火灾发生后,方就不能工作了。从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30日,方运营了161天。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二。姜返还剩余租金39241元及租赁履行期间利息。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方某租用姜某的超市并支付租金。2011年4月21日,姜某、姜某租住的市场发生火灾,导致超市无法使用,货物受损。消防证明确认承租人没有过错。从2010年11月11日到2011年9月30日,有324天。方实际经营161天,日租金78000324天=240.74元,剩余租金240.74元X(324天-161天)=39241元。故法院支持对方要求姜返还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剩余租金39241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超市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对方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问题,因方与江之间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相关法律也无规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姜的辩护,他只收了方的租赁费5.8万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姜某称火灾发生后,其他业主在28天内恢复营业,方某也应在28天内恢复营业,扩大的损失应由姜某承担。本院认为,火灾发生后,方租用的超市内的货物受损严重。方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方某无法继续经营。姜辩称,方应在28天内恢复营业,这是单方面的猜测。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灭失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方与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房屋因火灾受损,方无法实现其租赁房屋的合同用途为营业用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方某有权要求出租人姜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姜某在合同解除后返还租金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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