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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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2013年6月24日,某公司与曹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根据曹某对卖方和租赁车辆的自主选择,委托某公司代理机构从曹某选定的卖方处购买租赁车辆,出租给曹某使用;曹必须尽最大努力谨慎经营租赁车辆,同时承担因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租赁期限为24个月;总租金是324,820元。2013年7月30日,曹在车辆交付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以确认车辆。签订合同后,曹先后支付了四次租金。2013年10月6日,曹雇佣的司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确认,曹需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522085元。因当事人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租赁车辆仍被交管部门扣留。曹某没有再支付租赁费。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曹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拟定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购买了指定车辆并交付给曹,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曹承担因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于是,曹以车辆因交通事故熄火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截至2014年9月,曹应支付公司租金108626.93元。关于违约金,截至2014年9月10日,曹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4908.05元。
律师说法: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曹与某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根据承租人曹某的要求购买车辆,出租给曹某使用。曹支付租金,双方形成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曹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赁车辆在承租人曹占有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出租人某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还约定,曹承担因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损失,故承租人无权以租赁车辆因意外事故不能再使用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现承租人曹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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