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用途使用贷款 触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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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按用途使用贷款
2013年3月,邓某在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虚假的海参购销合同,谎称需要贷款1500万元购买海参对外销售。银行向邓发放贷款1500万元后,邓违反贷款用途,将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投资。之后,直到事发,他也无法归还全部借款。
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为,邓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涉案金额,根据已核实的证据,可以认定借款中的8630908元用于购买海参,违反了借款用途,该款项用于购买土地、经营会所等。是6369092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超出部分,邓仍欠借款98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扣除犯罪金额后,银行可以另行解决。邓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邓缓刑。
律师说法: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采取欺骗手段,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客观方面是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资金。欺骗是指行为人在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等信贷资金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贷的过程中,只要申请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或者不按照申请时承诺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邓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违反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触犯了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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