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赠与第三者 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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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周(女)与杨(男)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与尚某某发展暧昧关系,自2012年起,先后向尚某某账户转账37万余元,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尚某某将10万元退还给杨后,余款38万元未退还。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尚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尚某某返还38万余元。
法院判决: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向商家捐赠48万余元未征得其配偶周的同意,且该处分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无权处分。尚某某在收受礼金时,已经知道杨的婚姻状况,仍无偿收受。其行为并非善意取得,故法院判决赠与无效。据此,尚某某支付周某38万余元。
律师说法: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合同无效
首先,杨某与尚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周、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作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依法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钟扬未经房产共有人周事先同意,将与周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某商家,且该赠与行为未经周事后追认,无权处分。该赠与侵犯了周的财产权,故赠与合同无效。尚某某因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予以返还。
其次,在合法婚姻期间,杨某认识尚某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和普世价值取向,理应受到大众的唾弃。不仅如此,杨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8万余元赠与其爱人某某,侵犯了其配偶周某的财产权。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女性面对“小三”介入离婚财产分割的现象,往往以忍为主,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该敢于同侵犯她们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判决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强烈谴责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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