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微博账号使用他人照片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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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微博账号使用他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杨的许昌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豫字第4143号公证书。公证书称,申请人杨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设备登录新浪微博,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广发卡北京”进行搜索,然后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广发卡京V”。微博中显示的账号为“广发卡北京”,微博认证主体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搜索结果显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3年3月13日发布的微博“人生十大趣事,精彩……尝一尝吧”配有十张图片,与杨主张的涉案作品相同,图片左下角标注,右下角标注“天上人物来自互联网”。涉事微博评论转发数为0。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杨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案作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微博上发表的杨享有著作权的博文中使用10幅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要件采取无过错原则,不支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转发百度图库图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此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说明,而不是为了显示原作的艺术价值。原著只是对新作的介绍,对新作的价值贡献不大。因此,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支持合理使用抗辩。法院判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本案中,杨提交的公证书等书证可以证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主张,使用涉案作品是为了介绍或说明某个问题,应当合理使用。但实际上,涉案作品是作为该微博的主要内容完整而直接地展示出来的。这种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介绍、评论和解释”,而仅仅是为了将作品本身展示给公众。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已发表的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行为已构成对杨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作品信息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主张,其微博中使用的涉案作品是通过网络搜索在百度图库等网站上可获得的免费图片,其使用该作品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上存在可免费下载的作品并不是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使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获得涉案作品,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仍不能据此主张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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