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与实际约定不符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
很多朋友都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与实际约定不符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交房与实际约定不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2014年2月7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骑龙城回龙镇12号楼1单元1107室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7.88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7168.87元。张于2014年2月7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由于该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仍在施工中,且属于期房,张灿仅通过该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和销售人员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户型和朝向。签订合同时,鉴于张对房间布局和具体朝向有明确要求,房地产公司承诺该房产的具体房间朝向为:以房屋朝向为准,主卧、次卧、卫生间等房间在右手边;餐厅、客厅等。在左手边。同时,双方约定的房间布局和方位平面图要附在合同上,并加盖公章确认。2015年7月初,张某去验房,发现所购房产的实际房间布局与双方合同完全不符:实际房屋的主卧、次卧、卫生间与餐厅、客厅等房间正好相反。随后,张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沟通未果。故张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63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9612.5元(暂按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8月7日计算利息,以后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日计算);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因处理退房纠纷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4606元;本案诉讼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房屋内部布局有明确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无论是置业公司的宣传图片,还是购房合同所附的房屋平面图,都已经明确了房屋进门后的左右布局。张将房屋左右布局明确约定为特定合同用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尊重和保护个人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自由选择合适房屋的合法权利。房子不是普通商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谨慎选择符合生活常识。由于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户型交付房屋且无法调换,张某按购房合同附件约定的户型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交房与实际约定不符,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可以解除合同。
2.未达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合同目的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影响客观目的实现的因素有小区的区位、面积、楼层、采光、品质、配套设施等。这可以用大众的一般认知标准来判断。主观目的是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动机和意图,一般不影响根本违约。
3.当事人以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者交易的基础的,该特定的主观目的被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调整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张要求把房间布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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